发布时间:2019-02-18 11:35:54
根据《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》(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)规定,失业保险金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.3倍。2017年7月1日起,随着南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50元调整至810元,南京市失业保险金月最低发放标准也由975元增加至1053元,月增加78元,即原月发放标准低于1053元的,按1053元计发;所有新核定的人员,最低月发放标准为1053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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